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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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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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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公务车辆调度管理

三、公务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四、外出行车安全管理

五、公务车辆出差管理

六、员工因私使用公务车辆

七、燃油添加及费用报销

八、公务车辆保养与随车证件审查

九、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

二、公务车辆调度管理

第二条 各科室公务车辆,原则上归各科室人员独立办公,归口管理。公务车辆所在科室、部门的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为车辆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监督各科室、部门公务车辆的使用,科室、部门公务车辆外出或出差期间,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调度各科室、部门间的用车,保障公司公务车辆的有效使用及各科室、部门公务的顺利开展。

遇公司重大组织活动,需组织车队出发的,公司所有公务车辆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为确保安全,办公室必须事先将公司公务车辆调度安排后的驾驶员编排情况报总经理审定。

办公室协调、安排、调度各科室、部门公务车辆的原则是:根据所要到达的目的地,以及道路情况安排越野车、轿车或面包车;公务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重大事项,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考虑其他事项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三条 公务车辆调度使用时,办公室负责人,先通知调度车辆所在科室、部门的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行政后勤部人员需使用公务车辆外出办事的,由办公室人员统一安排车辆及驾驶员并通知相应科室负责人,驾驶员到车辆负责人处填写《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填写清楚出车相关信息,《登记表》由办公室统一编制,分发到车辆负责人处,车辆负责人负责使用、管理填写。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结束返回公司后,驾驶员及时归还车辆,填写《登记表》中“返回时间”。驾驶员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此表将作为公司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违规的依据。

三、公务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应爱护公务车辆,做到“三勤、三防”: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防火、防盗、防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随脏随洗,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第六条 公务车辆钥匙一律由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负责保管。公务车辆严禁交给无驾照人员、非本公司人员以及本公司内对本车车况不熟悉的人员等驾驶。

一经发现,主要责任由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罚金100元,处使用人罚金50元;造成车辆损坏的,处车辆管理责任人罚金400元,除使用人赔偿损失外(保险理赔后的经济损失),处使用人罚金200元。

第七条 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因出差、请假等不在岗的,要提前同办公室做好离岗期间公务车辆及钥匙的管理工作,相应的车辆管理责任从钥匙交接时发生转移。

第八条 行政后勤部科室遇加班较晚(一般为天黑以后)或遇下雨的,为确保员工方便回家及沿途安全,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管理负责人视情况给予驾车送回,并保管好车辆,确保停车安全。

第九条 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公务车辆责任人须将公务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行政后勤停放点在天城花园三期后院),除行政后勤以外的科室、部门,公务车辆由科室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管理,选择安全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若公务车辆使用人拖沓、懈怠,没能按时、按规定停放的,造成砸窗、被盗等损失的,公务车辆使用人、相应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罚金50元,处车辆使用人罚金100元。

第十条 遇重大事项、议事活动等,公司门口集聚众多车辆的(车辆不分本公司或来访的),为加强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强化监控措施,通知小区门卫及时加强巡逻,避免发生砸、盗事件。发生砸、盗事件,办公室车管专员事先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处罚金100元。

第十一条 车辆内禁止放置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外出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对自己所驾驶公务车辆的各种证件进行检查,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行政后勤部公务车辆外出办公,公司有专职驾驶员的,驾驶员在征得相应科室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对口出车。并应做到出车前检查(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箱等)、中途检查、收车检查,保证车况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损坏及不良情况禁止出车并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维修手续。行车过程,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集中精力确保行车安全,因疏忽大意不予检视车辆,“带病行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责任,科室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处科室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罚金100元、驾驶员罚金50元。

第十四条 驾驶员离车时必须熄火、关窗、锁门,以防驾驶室内证件物品被盗。疏忽大意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处驾驶员罚金50元。

第十五条 外出办事途中,车辆停放时要选择合适地点,避免违规停放。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承担。除依法赔偿外,处驾驶员罚金300元。

1.无证驾驶被罚款或被交管部门扣押车辆;

2.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3.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肇事赔偿;

4.外出办事,车辆未停放在车位而被罚款;

5.酒后驾车的。

公司每月月底网上清查公司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记录,如有交通违法违规的车辆,按照谁违法谁承担的原则,罚款及相应扣分由《登记表》上该时段的驾驶员全部承担。公司将及时通知违法驾驶员在15天内到相关部门处理。对逾期不处理违法罚款的驾驶员,处50元罚款,累次不处理交通违法罚款的,加倍罚款,相应罚金从其当月工资内扣除,且该驾驶员要承担相应扣分等相关责任。若为了公司的重大利益免受损失等所造成的违法违章的情况公司将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除按第十六条规定惩办外,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禁驾一个月。

第十八条 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原因等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研究酌情处理。

五、公务车辆出差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出差,驾驶员提前一天(特殊、紧急情况除外)通知办公室,以便办公室提前协调安排,并完整填写好《登记表》。出差归来后,公务车辆及时清洗并交回相应科室,填写“返回时间”。出差期间,公务车辆一切管理责任在驾驶员。

六、员工因私使用公务车辆

为在公司营造以人为本,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从方便工作、方便出行的角度出发,制定本部分条款。

第二十条 正常工作日内,为方便工作,公司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在蒙自城区居住的,可以驾驶其所负责的公务车辆上、下班。

蒙自城区内,除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以外,公司其他员工需要私用车辆的,申请人事先将车辆及驾驶员向公司总经理申请批准,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并由申请人填写《登记表》。

擅自使用车辆的,车辆管理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车辆使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罚金100元,用车人罚金50元。造成事故的,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罚金400元、用车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一条 出蒙自城,公司所有员工(含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因私用车须事先报总经理批准,申请人填写《登记表》。未经总经理批准私自驾车出城的,车辆管理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车辆使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罚金400元、用车人罚金300元;出现交通事故及车辆事故的,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罚金1000元,用车人除承担事故责任外,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二条 因私用车须爱护车辆,加倍安全管理,用车期间一切责任在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驾车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公司保留依法向车辆使用人追责的权利及其他法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因私使用公务车辆期间,公司领导对该车辆另有安排的,遵照公司领导安排执行。

七、燃油添加及费用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出差,燃油费及过路费等一切与公务车辆出差使用相关的费用(包括第二条规定的公司重大组织活动调度安排的车辆),均由驾驶员凭相关发票、票据按公务车辆所在科室、部门申请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公司一切员工因私使用公务车辆的,蒙自城区内,距离短不便于划分里程,燃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超出蒙自城区范围,因私用车的,燃油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燃油耗尽影响公务开展,公务车辆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燃油一律由相应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负责添加,燃油费用一律由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在费用产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二十七条 车辆油卡管理

1.公司已办理油卡加油的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直管领导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例如油卡损坏、遗失等,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5.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6.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7.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8.油卡充值: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八、公务车辆随车证件审查与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公务车辆附带的各种资料,如使用说明、保险卡、操作手册等均由相应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保管,不得遗失。如果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移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负责相应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信息的记录及备忘工作,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及随车证件有效。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在车辆相应信息到期前须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上报总经理申请办理(遇需维修情况的,及时上报),总经理批示后转办公室承办相应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工作(公务车辆不在蒙自或保险参保地不在蒙自的,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办理)。

若因信息遗忘导致漏保、漏检或办公室接批示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等,造成车辆证件过期,致使保险理赔、交通罚款等损失的,除及时予以补办外,处相应科室、部门负责人罚金100元。

第二十九条 定期保养、维修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直管领导检查、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通过财务部预支---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征得直管领导同意后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清单》---通过财务部冲销借款。

第三十条 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征得直管领导同意到公司指定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直管领导、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报销。

九、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障,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公务车辆较多,理赔业务繁琐,特制定此办法。

第三十二条 行车途中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轻微事故未造成人员及车辆损害的由驾驶员酌情处理;若有人员受伤应首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及时联系办公室车管专员、保险公司协助处理,严禁事故逃逸。现场处理完毕后,驾驶员应及时到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避免耽误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未尽事宜或车辆变动的,再行补充或修改。本办法严格执行,办公室监督实施。

如有违规,公司按本办法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经办公室与相应科室、部门负责人或车辆负责人核准后,报总经理批罚后记录在案,累犯累计,罚金在职工月工资发放时扣除。

注:1.本办法所称蒙自城区,是指在蒙自市城市红绿灯所能覆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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